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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案内不属中央管理的干部判刑和拟判刑人员登记表 -- 李枫

日期:1982-12-30 作者:【中共呼伦贝尔盟委员会】

【中共呼伦贝尔盟委员会】

李枫,男,51岁,行政19级,工人出身,学生成份,河北省遵化县人,汉族,1955年10月入党,1949年7月15日入伍,文化革命前是内蒙党委宣传部干事。文化革命中任内蒙革委委员、呼盟革委副主任。1978年12月撤销党内一切职务。

主要罪行

一、李枫是内蒙党委造反派,“红旗”总部大头头。1967年9月以内蒙革筹小组赴呼盟调查组组长的身份到呼盟支持造反派,压制所谓保守派,以致引起严重的武斗事件,并从此窃取了呼盟革委会副主任的职务。

二、在呼盟地区挖新内人党及其变种组织期间,李枫伙同尚民窃取了内蒙革委会常委的职务。内蒙呼市地区1966年冬至1967年上半年发生的“一月风暴”夺权,内蒙日报事件、冲击内蒙军区事件以及大揪“乌兰夫黑帮”,镇压所谓“反革命复辟的保守势力”。李都积极参与谋划、指挥,对这一段搞乱内蒙局势,是负有一定罪责的。直接指挥大挖“新内人党”,把呼盟盟委诬陷为“反党叛国集团”。共挖出内人党及其变种组织78618人,其中死亡3821人,终身残4029人,伤残25488人;这一大惨案,李枫负有直接的重大罪责。李并亲自批准胡力雅其隔离审查,胡的父亲一气之下得了重病死去并株连胡的爱人。1968年4月伙同单大江、马殿元等人,召开满洲里市群众大会动员挖肃,遭到“7·26”派学生抵制,大会进行不了,当场捕60多人。《522》批示下达后,支持522派抵制落实政策,造成盟革委会分裂的局面。

三、批林批孔期间,诬蔑老干部运动来了“克己”过了就“复礼”。兜售“四人帮”的反动政治纲领,煽动鼓吹揪漏网走资派、翻案派、复辟派、死不改悔走资派。对呼盟稳定局势起了破坏作用。

四、借传达“九大”盛况之机两次攻击朱德委员长、陈毅是“老右”。对毛远新未当上中央委员还掉了泪;毛主席逝世期间5次饮酒,并说“是饮酒祝贺”;粉碎“四人帮”后,还辩护说“篡改那一条了”,说“双突”是新生事物。还说“走资派为什么不能写,今后还会有走资派的。”

问题性质:

帮派骨干分子

认罪态度:

不太老实

处刑意见:

逮捕法办

备注:中共呼盟委春节前讨论法办

中共呼伦贝尔盟委关于对李枫案件审查处理复议意见的报告

呼发〔1982〕70号

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:

李枫,曾用名李自田,男,汉族,52岁,家庭出身工人,本人成份学生,文化程度大学,籍贯河北省遵化县人。于1947年7月参加工作,1960年入党,行政19级。

1944年至1945年在扎兰屯木铁工厂学徒和伪生活必须品株式会社当勤务员。

1945年至1948年在家劳动和浩尔细亚食品公司当店员。

1948年至1949年在纳文中学读书。

1949年至1953年在布旗务大哈气小学、旗完小、内蒙荣校当教员。

1953年至1957年在内蒙古师院毕业留校任人事处科员、校刊编辑。

1957年至“文化大革命”前为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干事,“文化大革命”中领头造反,充当了自治区机关造反组织“红旗总部”主要头头。夺权后,任内蒙古革命委员会常委、办公室副主任,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常委,呼盟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等职。

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,呼盟公安处于1979年11月5日将李枫以资产阶级帮派骨干分子逮捕,11月23日预审终结移送呼盟人民检察院,经审查于1979年12月11日起诉到呼盟中级人民法院。

一、主要事实

(一)拉帮结派,篡党夺权

“文化大革命”初期,李枫借批判所谓资产阶级反动路线之机,组织内蒙党委宣传部“燎原战斗队”,接着又组织了内蒙古党委机关造反组织“红旗总部”充当了主要头头并指挥整个内蒙古党委机关造反组织的活动(正卷二3、5、6、9、11页)。

1966年11月,在内蒙古党委召开“三干会”期间,李枫一伙以要求派群众组织代表参加会议和要会议材料为借口,冲击会议。内蒙古党委不同意他们的无理要求,李枫等人就将自治区党委书记王铎同志挟持到北京“告状”,使会议无法进行(正卷二1至4页5、6、9、10、11、12页)。

嗣后,李枫串联其他造反组织,以批判所谓资产阶级反动路线为名,对自治区直属机关的各级领导进行批判斗争(正卷二8、9、18、61、64页)

1967年1月23日,李枫参与策划并亲自带领几十人支援《内蒙古日报》社的造反组织夺了报社权,严重干扰和破坏了《内蒙古日报》社的正常工作。第二天李枫参与“呼三司”等组织,把内蒙古军区副政委刘昌拉到师院进行围攻,并逼迫刘昌支持他们。当天晚上,又与“呼三司”等造反组织召开串连会,决定游行示威,向军区施加压力。29日组织了百余辆汽车,开始对军区进行围攻,逼迫军区支持他们的所谓革命行动。还组织不明真相的大批群众冲击军区,门前静坐、绝食等活动,持续8天,严重干扰破坏了军区的正常工作(正卷二1、12、13、19、21、22、23、33、34、39、42、43页)。在这两起严重的政治事件中,李枫不但亲自策划、指挥,而且还派了“红旗总部”人员参加了游行、静坐,并进行了“慰问”。

1967年1月下旬,李枫纠集师院《东纵》等造反组织,与高树华等人直接策划、亲自组织了一个“夺权委员会”,在内蒙古党委召开了千人大会,宣布夺了内蒙古党委的权,并发了通告,还将王铎等党委领导同志进行了游街示众(正卷二42页和1982年5月5日上午潮鲁同志找李枫核实问题交待材料1页),搞乱了内蒙的局势。

“4·13”后,李枫积极参与策划夺内蒙古党委的权,为此扫除夺权阻力,他与一些造反派主要头头,疯狂镇压对立面的群众组织,并把大批干部群众打成“二月逆流的干将,急先锋、坏头头……”,进行隔离、批斗、送进牢房,严重的迫害了大批干部和群众。他还亲自参与对江波、陈起来、孙培卿等同志的刑讯逼供,造成了致伤致残的严重后果(正卷二、26至30页、35至37页、57至62页)。李枫造反有“功”,当上了内蒙革筹小组成员,后成立内蒙革命委员会当上了常委、办公室副主任。

李枫根据原自治区“革筹小组”的决定,先去锡盟进行所谓的调查,支持造反派的夺权活动。后于1967年9月末又带领工作组到呼盟进行所谓调查,支持呼盟造反派的夺权活动,并留在呼盟任革委会副主任。把大批干部打成“刘少奇司令部的人”,煽动群众层层揪“乌兰夫黑帮”,到处抓“走资派”、揪斗“民族分裂主义分子”。伙同张寿泉、尚民等人,把原呼盟盟委8名书记打倒了7名,17名盟委常委打倒了14名。李枫所以打倒老干部,积极夺权,其目的正像他自己所说:“打不倒一批老干部,就不会有我这样的领导地位。”李枫实现了他的野心,当上了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常委,呼盟革委会副主任、党的核心小组副组长、盟文办主任等职(正卷一57、61、67、138、139页)。

(二)参加指挥“挖肃”和挖“内人党”造成严重后果

1968年2月,李枫在呼盟任革委会副主任期间,不经常委研究,擅自召开盟直属机关职工大会,作开展“挖肃”动员报告。在报告中以及在以后的各种会议上多次诬陷“在呼盟乌哈黑线是又粗又长,流毒又深又广”。“挖乌哈黑线的任务很重很重”。(正卷三9页)。他还说:“……我们应响亮的提出挖乌哈黑线,在我盟就是挖奇(奇峻山)、杰(杰尔格勒)黑线,奇、杰死党”(正卷三13页)。“……,把奇、杰和布(布特格其)、官(官布扎布)、李(李兴唐)分开。实际布、官、李是他们的第二套班子,还有没有第三、四套班子?”(正卷三13页)。他又说:“今后口号专门喊打倒奇、杰反党叛国集团,抓代表人物奇、杰。对奇、杰坚决打倒,没有什么争取余地。”(正卷三21页)。他以奇、杰二同志为代表人物,企图将呼盟盟委打成“反党叛国集团”,达到他篡党夺权的目的。由于李枫不断煽动群众,竭力反右倾,使“挖肃”,特别是挖“内人党”的运动一天比一天加剧。李枫还亲自到满洲里、西新巴旗、鄂伦春旗、喜桂图旗等地加以推广,使大批无辜的干部群众遭到严重摧残(正卷三67、68页,71至77页,86至90页,正卷二90至100页)。1968年12月中旬,在李枫的主持下向全盟发出《关于“内人党”及其变种组织成员登记的通告》,(正卷三103、104、105、106、107、108、109页)造成了严重后果。

李枫还亲自将原盟委管理员胡力雅其同志宣布为“内人党”骨干分子,进行隔离,刑讯逼供,致使其身体严重伤残,其爱人被株连隔离批斗,精神受到严重刺激,患了精神病,其父也因精神受到折磨,患精神病死亡(正卷三112页)。

李枫还亲自插手盟报社、电台的“挖肃”运动,在常委会议上多次提出深挖,并亲自布置总结所谓“经验”(正卷三6、9、12、19、45至49页52、54、55页)。造成严重后果:4人死亡,电台党组书记苏日图、蒙文报副总编德力格尔同志,身体都受到严重摧残(正卷三59至62、63至66、116至120页)。

1968年4月8日,李枫伙同单大江、马殿元等人在满洲里召开“挖肃”点火大会,部分学生起来抵制,当场抓了60多名学生、职工(正卷三73至77页)。

由于在呼盟大挖“内人党”及其变种组织,进行刑讯逼供,全盟共挖84453人,致死4157人(其中当时死亡就有1383人)。伤残30916人,其中终身残废4029人(正卷三91至95页),后果严重,有很大的民愤。

1969年2月,李枫还继续鼓吹“形势大好”,说:“挖了100人,99个错了,1个对了,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成绩。对挖错了的,我们最后给他赔礼道歉,那也是值得的。”(正卷38、39页)。直到1969年8月3日,李枫在盟革委会常委扩大会议上还说:“这个风不对,挖人的被搞得灰溜溜,……翻案活动是一个动向。还有的逼我们承认‘统一党’,现在说呼盟没有一个我不信”(正卷三123页)。

(三)在批林批孔期间的问题

1974年春,批林批孔开始以后,在盟广播电台会议室召开的宣传文教口局处长以上干部会议上,李枫说:“老干部运动来了就克己,运动过了就复礼”(正卷四1、2页)。

1973年底或74年初,李枫在盟公署三楼会议室干部训练班上,把迟群讲的那些“漏网的走资派、翻案派、复辟派、死不改悔的走资派……”等之类的传单,作为正式材料进行了传达(正卷四、3、4、5页)。

李枫于1977年4、5月间,在盟文教办全体同志揭批“四人帮”会议休息时,看了一份有关进一步肃清“四人帮”所谓写走资派流毒的材料后,便说:“‘走资派’,怎么不能写,过去写多了些,今后还会有走资派的……”(正卷四100、101页)。

二、定性和处理意见

李枫,在“文化大革命中,担任了内蒙党委机关造反组织的总头头,参与冲击内蒙军区,并亲自派人到军区门前静坐;直接策划,亲自参与夺内蒙自治区党委的权。

在“4·13”后,李枫积极参与策划,打所谓“二月逆流”,把大批干部群众打成反革命、黑干将、急先锋、坏头头;在“挖肃”中又把大批干部群众,打成叛徒、特务、“内人党”、“统一党”分子……;亲自参与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,造成了严重后果。

上述事实,按中发〔1982〕9号文件规定,已构成犯罪,实属要判刑“四种人”中的后“两种人”。即,直接策划、亲自参与夺自治区党委权的野心分子和直接策划、亲自参与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,造成严重后果,罪恶很大,不判刑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人。

李枫,被捕后至今有罪不认罪。经此次复议认为,其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建议开除党籍,开除公职,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中共呼伦贝尔盟委员会1982年12月30日

来源:

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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